4 平面布置


4.0.1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布置。
4.0.2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下列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 人员集中场所;
    2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3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装船设施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码头后方的陆域部分;当布置在码头前沿区域时,不应采用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
4.0.4 汽车装卸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不应影响车辆的装卸及通行。
4.0.5 铁路装卸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铁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4.0.6 储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4.0.7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附近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4.0.8 吸收液储罐宜和成品或中间原料储罐统一设置。当吸收液储罐总容积小于400m³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集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油气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0.9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紧凑布置,且应满足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4.0.10 不产生明火且处理温度低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4.0.11 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吸收液储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吸收液储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起止点见附录A。
       2 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 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4.0.12 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企业内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2 汽车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汽车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3 铁路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铁路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4 罐组专用的油气回收装置宜与其专用泵区集中布置,其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组专用泵的防火间距确定,且与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5 两个及以上罐组或装载设施用油气回收装置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区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确定,且与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0.13 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4.0.14 石油库工程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石油库外居民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及石油库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0.15 码头前沿区域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TS196-12的规定。

条文说明
4.0.7 本条规定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附近设置消防道路,主要为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在发生火灾时的移动消防提供保证,消防道路路面宽度、路面上的净空高度、路面内缘转弯半径等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0.8 吸收液储罐直接参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工艺过程,当其储量较小时,即使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也较小,所以可以视为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一部分,靠近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布置并与其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当其储量较大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较大,并会影响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安全,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一部分,在满足防火间距的前提下要单独布置,因此,规定与成品或中间原料储罐统一考虑。
    吸收液储罐优先利用成品或中间原料储罐而不单独设置,一般不少于2座,分为贫液罐和富液罐,从贫液罐中抽取吸收液供装置使用,贫液通过吸收油气中的有机气体后变成富液返回富液罐,循环操作。
    为了处理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规模较小、距成品或中间原料罐区较远无法利用已有储罐、吸收液用量不大需要建吸收液储罐总容积不大于4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200m³)的情况,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特规定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集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油气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